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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慢性病防治院精神康复综合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7-29 09:42:28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批准《广东一本环保有限公司年收集3000吨废矿物油储存中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1年7月29日至2021年8月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二楼  行政审批股,邮编:513400
    联系电话:0763-6601662      传  真:0763-6623019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连州市慢性病防治院精神康复综合楼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连州市慢性病防治院

建设地点:

连州市连州镇三古滩村委会马公岭

环评机构:

清远市恒科环保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扩建项目规划用地15990.67m2,拟新建1栋四层综合大楼,项目占地面积为1365.98m2,总建筑面积8234.14㎡,其中地上建筑面积5205.6m2(其中综合楼5189.6m2,门卫16㎡),地下一层停车场建筑面积3028.54m2,绿化面积为4370.41m2,同时相应完善相关医疗及基础配套设施。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主要包括医疗废水处理站恶臭、食堂油烟及停车场车辆尾气。其中污水处理站周边无组织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表3 标准限值要求(氨≤1.0mg/m³、硫化氢≤0.03mg/m³、臭气浓度(无量纲)≤10);油烟排放浓度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2.0mg/m³的要求;停车场车辆尾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NOx:0.12 mg/m³;非甲烷总烃:4.0 mg/m³,CO:8.0mg/m³)。

(2)废水:医疗废水和生活废水经自建医疗废水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标准值排放要求,流经自建专管接入项目南侧 750m 的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连州市污水处理厂。

(3)声环境:《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 类环境噪声限值(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固体废物:固体废物要分类并及时规范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 年修改单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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